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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雇移民申请条件:

自雇移民,是指能对加拿大经济、文化、艺术的某一领域作出贡献,并且具有特殊才能,有自己开业的经历,并在加拿大有自雇能力的人士,如音乐家、体育教练、艺术家等。  

自雇移民申请人有责任提供足够文件,以支持其资格及技能。  

法律上对"自雇移民"的解释是这样的:一个欲移民加拿大,准备在加国设立能养活自己的生意,并对加国经济产生贡献的外国人。这也就是说,申请人并不需要为他人提供工作机会。这样看,它比"企业家"移民的要求要低,而且第一次取得的就是正式的永久居留权。但在实际申请中,也因为这类移民的种种"好处",加拿大政府在管理上是很严格。  

自雇移民并非是避过独立技术移民的要求而走的捷径。若申请人一直是在贸易、专业或手工艺上为他人工作,该申请人可能难以显示其在创业方面拥有足够的能力。而且,自雇移民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亦在考虑范围内。对于自雇类移民,并无最低投资要求,其资本额将视其生意性质而定。申请人必须有足够资本,为自己创造就业机会并养活家人。申请人必须显示通过其个人能力已成功,并将继续支持家庭在加拿大的生活,这亦包含在开始自雇前拥有足够的资产以养活家人。自雇移民必须出示一份现实可行的创业计划,以及对加拿大本地市场的充分了解。在申请的同时递交一份个人资产声明或商业移民摘要是有益的。  

自雇移民如果被认可的话,可以获得40分奖励分。它只需在教育、年龄、语言工作经验等项考核中取得30分基本上就取得了移民加拿大的资格。无疑,申请自雇移民绝对是一条捷径。为成功以自雇身份移民,申请人首先必须符合移民条例中自雇移民的定义,然后才可能按照挑选准则来评估。一般而言 绝大多数申请人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自雇移民的定义。在衡量申请人是否符合自雇移民定义时,将考虑诸多因素。以下对自雇移民的定义进行分析:"希望且有能力,在加拿大创立或购买一盘生意,该生意将为该移民申请人自己创造就业机会,并为加拿大的经济或文化或艺术带来显著贡献"。自雇移民申请人有责任提供足够文件,以支持其资格及技能。  

在评估自雇移民申请人的"希望且有能力"在加拿大经商时,将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申请人过去经商的成功经验,将成为在加拿大创业的强有力的证据。这些管理上的经验有助于说明申请人的能力。申请人需要至少一年(或相当于一年)的工作经验,但并不需要具备自雇的经验。具备自雇经验将更有助于申请人的申请。"在加拿大创立或购买一盘生意"的条款的解释与企业移民相同。

自雇移民计划并不包含雇佣关系的工作。许多推销员可能以公司代理或代表的身份独立的工作,并从每次交易中赚取佣金。他们与该公司的关系可能会被视为雇佣关系。为一个公司或机构提供服务的音乐师或教授可能因为存在雇佣关系而不满足自雇移民的条件要求。专业人员独立在加拿大执业就满足自雇的要求,比如医生开诊所。该类申请人的申请只有在其满足目的地的注册或执照需求后才可能被批准。专业人员亦可在非本专业领域成为自雇人士,但其生意必须具备相当的连续性。农牧场主通过购买农场作为家庭生意,可满足自雇移民要求。同时,农牧场主亦通常为他人创造就业机会,尤其在种植及收获阶段。若农牧场主计划成立大型或高科技农场,如家禽养殖场,这样将可能同时满足自雇移民及企业移民,这时他就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类移民。 同样,贸易或手工业人士可能会同时满足自雇类和独立技术类移民。  

对于自雇移民,"为加拿大的经济、文化、艺术带来显著贡献"条款并无特别要求,只要该"贡献"并非短暂及边缘性质的。如果有证据显示,(企业移民)仅仅是为消除签证条件而短期购买一个企业,并准备将其出售,这将无法满足"持续的参与企业的管理"的要求。同样,这也无法满足"为加拿大经济带来显著贡献"的要求。

申请人在以下两方面的贡献将会被考虑:经济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欲通过经济贡献而满足自雇移民要求,申请人的商业计划必须对目的地的经济有特殊贡献,比如,这些商业计划可以涉及一种目的地难以持续提供的特殊贸易或服务。欲通过文化或艺术贡献而满足自雇移民要求,申请人必须在上述领域有所成就。艺术家、表演家或体育家均可能满足要求,如手工艺者制作和出售其手工艺品,再如体育家教授及训练他人。  

挑选准则  

若移民官认为自雇移民申请人符合条件,该申请人将按加拿大移民记分系统来评分。该种评分系统是在原记分系统基础上加以修改的。加拿大《移民法》Schedule1中"挑选准则" 部分制定出9个记分因素(年龄、教育、ETF、职业需求、已安排的雇佣、语言能力、工作经验、适应力以及亲属关系,不包括Demographic Factor,详情请参阅挑选准则),自雇移民将按其中8个来评估。在全部127分中,自雇移民需70分才能满足要求。若移民官认为该申请人有能力在加拿大成功创业,可以给申请人30分的奖励分数。  

按照《移民法》的R8(1)(b),自雇移民申请人的评估将不考虑已安排的雇佣因素。  

与企业移民不同,自雇移民申请人的资格评估将包括职业需求因素,因而,国家职业分类表(NOC)将被采用。但是,按照《移民法》的R11(2)(a),申请人并不需要在"职业需求"一项中获得至少1分。  

自雇移民申请人必须在"工作经验"一项中获得至少1分。依照《移民法》R11(1),若申请人在"工作经验"项中只有0分,除非该申请人获得"已安排的雇佣",移民官将不得向该申请人发放移民签证。由于企业移民不按独立技术移民的职业需求/已安排的雇佣来评估,其必须在"工作经验"项中获得至少1分,才可能通过移民官的文件筛选。移民官必须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及是否已做好迁入加拿大的准备。   

《移民法》的R11(3)提供了就某一特定案例是否发放移民签证的授权,而不论该案例中申请人的评估分数。R11(3)中规定,若移民官认为有充分理由可判断(申请人不合格的)评估分数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其亲属在加拿大成功创业的能力,则移民官可以向申请人发放移民签证,相反情况将仅适用于经济原因(比如申请人无力支付其在加拿大的生活)。1995年,最高法院裁定,该项R11(3)授权将限制在"成功创业的能力"的经济方面。因此,如果移民官认为申请人虽然并无经验,但有能力在加拿大创业,该移民官可依照R11(3)为申请人发放移民签证。  

自雇移民必须出示一份现实可行的创业计划,以及对加拿大本地市场的充分了解,在申请的同时递交一份个人资产声明或商业移民摘要将是有益的。但是,与企业移民不同,不鼓励自雇移民提交正式企业计划书。同时,自雇移民提交的文件应证明该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及过往雇佣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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