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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移民申请的基本条件:

企业移民的基本条件如下:

  • 二年以上从商经验,30万加元资产证明,无须事先投资。

  • 申请人有成功的企业经营经验,曾经积极管理过一个成功企业或其一部分,愿意并有能力在加拿大投资建立或购买企业。

  • 在以永久居民(移民)入境后2年内创办或购买一盘生意,并积极参与该生意的管理。

  • 所建立的企业必须能对加拿大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虽然在移民法规上无明确行业规定,但一般服务、餐饮业及商店业不会被批准。政府审批企业的依据是加国经济对企业的需求。

  • 除申请人及其家属外,所建企业必须能够为至少一个加拿大公民或移民提供就业机会。

  • 申请人有能力参与本企业的经营管理。

虽然《移民法》中对企业移民申请人无硬性净资产规定,但要使政府认为可行,申请人一般应拥有至少300,000加元的净资产,才可能获得较高的成功率。当然,这也有例外。加拿大《移民法》对"企业移民"有如下定义:希望并有能力在加拿大创立、购买或投资企业,该企业将为加拿大经济带来显著效益,并提供至少一个就业机会给除申请人家庭成员外的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

为使企业移民申请获准,申请人必须首先符合上述"企业移民"的定义,并遵从挑选准则的要求。移民官必须按照这些条例而非联邦或省政府的政策选择企业移民。在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企业移民标准时,必须考虑如下的许多因素:

  • 申请人计划及有能力在加拿大从商;

  • 在加拿大创立、购买或投资企业;

  • 该企业将为加拿大经济带来显著效益;

  • 并提供就业机会给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

  • 谁计划及有能力积极持续的参与上述企业的管理。

我们将在以下章节对上述几个因素进行详细说明。首先对"申请人计划及有能力在加拿大从商"一项进行分析。申请人必须提供文件以说明:净资产;过去及现在的商业领域;商业技能; 在商界的名望;曾获得商业成就或拥有知识产权;教育背景;专业商业训练;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市场调查;赴加拿大考察;为移民加拿大作准备;是否曾在加拿大受过教育;语言熟练程度; 在加拿大拥有的财产;在加拿大有亲属;其他与加拿大的联系及对加拿大的了解。请注意企业移民的定义中并未指明要求商业记录或经验,但申请人过去的成功商业经验将有利的显示申请人在加拿大创业的意愿及能力,从而大大增强申请的成功率。同时,其他非商业经验可能亦有助于申请人资格的认定,包括财务或人事经验、专业领域从业经验等。申请人的经验越丰富,其申请的成功机会越大。在加拿大创立或购买企业应基于持续的商业运作及利润产生的希望上。同时,企业移民申请人应该对该企业保持相当程度的控制。"对一项生意实质性的投资"意味着购买该生意的部分(作为合伙人)或股份(作为股东)。"实质性投资"并非一定需要最低投资限额,而可以通过申请人为投资而向加拿大转移的资本,或通过投资而对企业取得的控制的程度,或参与投资的企业的实际规模等等而证明。 

加拿大移民官将通过一个企业的生存周期来断定该企业是否能对加拿大的经济作出显著贡献。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官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生意并非短期及边缘性的。每个企业移民申请人必须提交商业计划书。该计划书将仅作为该申请人计划且有能力在加拿大创业的说明。移民官在评估企业移民申请时,将同时考虑其商业种类、地域、初始费用,寻求加拿大本土合伙人的可能性以及该申请人现有的生意,包括存货及设备等迁移至加拿大所需的运费及关税等等。当移民官需要专业建议以评估申请人的资格时,该移民官可能会参考申请人移民的目的省份的意见。目的省份的肯定性评估将会有助于移民官作出决定。同时,当上述评估的结果是否定的,申请人亦有权对该评估作出反驳。  

在The Minister of Employment and Immigration(1991)的案件中,加拿大移民上诉部门(AD)认定以下因素将用以决定企业移民是否"为加拿大经济作出显著贡献"(AD提示下列清单并非完全而无遗漏):

  • 必须创立生意且雇佣除本家庭成员外的至少一名雇员;

  • 该生意必须基于对利润的期望上开展; 该生意必须有收益;

  • 该生意必须满足市政当局的商业注册要求; 

  • 该生意必须履行所有法律要求。  

另外一个决定企业移民是否"为加拿大经济作出显著贡献"的方法是若该生意不被创立或购买,是否会对加拿大的经济造成不利影响。请考虑如下因素:

  • 是否将会显著的失去就业机会;

  • 是否客户购买货物或服务会受到显著影响,或只是简单的转向其他供应商、零售商或制造商;

  • 是否联邦、省或地方政府的税收将会显著损失。

企业移民的生意必须为加拿大提供至少一个就业机会给除申请人家庭成员外的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该就业机会应等同于全职性质的雇佣,可以是一个全职职位,或两个兼职职位。企业移民若无法雇佣一个全职雇员将意味着缺乏必须的能力。加拿大《移民法》中"雇佣"一词的定义为"一项可以为从事者带来报酬的活动"。

在收取服务费的基础上聘用会计、律师或商业顾问并不发生雇主-雇员关系,因此不能视为创造就业机会。为满足"积极持续的参与企业的管理"的要求,企业移民必须证明自己长期参与企业运作,作出管理决定。每个个案将依情况个别处理。请注意本项要求并不意味着企业移民必须时刻参与企业营运。"积极"可以理解为促成行动或改变,"持续"可以理解为长期继续的。法学观点认为,职业实践构成"商业",而不论是否提供服务的时间超过的管理时间。企业移民必须显示,其企业正为加拿大创造或保持就业机会,有条件签证"中的签证条件(企业移民为有条件签证)。

欲在加拿大执业的人士必须符合加拿大注册条件。该人士有责任证明自己的技能及经验如何用于加拿大劳工市场。如果有证据显示,企业移民仅仅是为符合签证条件而短期购买一个企业,并准备将其出售,这将无法满足"持续的参与企业的管理"的要求。同样,这也无法满足"为加拿大经济作出显著贡献"的要求。一般而言,被动的投资于不动产,债券或其他证券或主要为了资产增殖而投资,就其本身而言,将无法满足"为加拿大经济作出显著贡献"以及"持续的参与企业的管理"的要求。一个企业移民与其他企业移民合伙创立或购买企业同样应满足上述全部规定,包括"持续的参与企业的管理"以及"为加拿大经济作出显著贡献"的规定。因此,在合作中,若一个企业移民只提供资金,另一个则提供商业技能这种情况将无法满足上述规定。同样的,每个合伙人的努力必须分别创造至少一个就业机会。  

加拿大部分省份或地区在自己权限内有其他要求,这是各省及地区的不同情况的反映。但是,这并非《移民法》中规定的需求,因而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挑选准则  若移民官认为一个企业移民申请人符合条件,该申请人将按一种加拿大移民记分系统来评分。该种评分系统是在原记分系统基础上加以修改的。加拿大《移民法》Schedule1中"挑选准则"部分制定出9个记分因素(年龄、教育、ETF、职业需求、已安排的雇佣、语言能力、工作经验、适应力以及亲属关系,不包括Demographic Factor,详情请参阅挑选准则),企业移民将按其中7个来评估。在全部127分中,企业移民仅需25分即可满足要求,也就是说,按原有记分系统70分为合格,企业移民可获得45分的奖励分数。因为企业移民将在加拿大管理企业,其将不会按独立技术移民的职业需求或已安排的雇佣来评估。对于企业移民的评估将基于其商业部分,因此,职业分类将采用加拿大“标准工业编号”。依照《移民法》的R11(1),若申请人在"工作经验"项中只有0分,除非该申请人获得"已安排的雇佣",移民官将不得向该申请人发放移民签证。由于企业移民不按独立技术移民的职业需求/已安排的雇佣来评估,其必须在"工作经验"项中获得至少1分,才可能通过移民官的文件筛选。移民官必须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及是否已做好迁入加拿大的准备。《移民法》的R11(3)提供了就某一特定案例是否发放移民签证的授权,而不论该案例中申请人的评估分数。R11(3)中规定,若移民官认为有充分理由可判断(申请人不合格的)评估分数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其亲属在加拿大成功创业的能力,则移民官可以向申请人发放移民签证,相反情况将仅适用于经济原因(比如申请人无力支付其在加拿大的生活)。1995年,最高法院裁定,该项R11(3)授权将限制在"成功创业的能力"的经济方面。因此,如果移民官认为申请人虽然并无经验,但有能力在加拿大创业,该移民官可依照R11(3)为申请人发放移民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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